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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请及签发程序

最终定稿:2025年1月27日

业务管辖区域

● 原则上驻广州总领事馆(以下称"本馆")所管辖的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户口持有者才能在本馆申请签证。

● 外国人所持有的居留许可证有效期剩余时间必须大于1个月才可申请签证。

● 大韩民国法务部签发的签证发给认证书持有者与户口所在地无关,皆可到本馆申请


签证申请注意事项

● 邀请函上要写明邀请期间、邀请目的、邀请对象、在韩滞留时的身份担保及财产保证、邀请方信息(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否则将会延长审查的时间。

● 邀请目的不明确或首次访韩时签证官会要求提供详细的访韩日程计划、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的资料,必要时为了确认邀请目的会要求面谈或者电话确认(不接电话时会对签证结果造成影响)。

● 签证申请被拒绝时,从拒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两个月(结婚签证(F-6)、取得永驻资格者的(F-5)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证(F-2-3)六个月)后才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再次申请(与之前申请签证的程序一致)。若有人道主义事由或可以提供证明需要申请其他类型签证的事由时,须附加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事由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方可再次申请签证。 

● 签证申请表上的基本个人信息填写错误时会导致自动取消(不返还申请费用)。

● 在其他驻地的韩国领事馆有拒签记录的申请者,如无特殊事由,须在同一领事馆再次申请签证。申请时提供的材料概不退还。

● 因过度修图导致照片和申请人本人不一致时,可能会导致领事面谈、签证拒签。另外,在入境韩国时,可能被出入境工作人员怀疑,列为再审查对象。

● 签证申请被拒时,不返还签证申请费用。申请多次签证但是签发了单次签证时,不退还差额签证费用。


签证审查依据和原则

● 领馆签证的签发办法依据韩国出入境管理法律的相关条文执行。凡被拒签的主要理由如下:

● 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持无效护照者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限不明确者。

● 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被认为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者。

● 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被认为可能扰乱大韩民国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优良风俗者。

● 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以及其它禁入境者。

● 获得签证后,在韩国机场或港口接受出入境管理员入境审查时,发现不符合要求者,可被拒绝入境。